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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2021
法治小讲堂|第八篇 委托代建协议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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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华东公司靖江市教育局签订《靖江市城北教育中心二期工程委托建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由靖江市教育局委托华东公司承建二期工程,华东公司通过合法的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2009年5月10日, 华东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宏景公司工程2010年9月1日完工后交付靖江市教育局使用, 2013年宏景公示起诉华东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华东公司以代建协议为由,认为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义务人,靖江市教育局才是义务人。宏景公司表示对此并不知晓,也不认可上述靖江市教育局与华东公司之间的委托代建协议,要求华东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承担责任,靖江一中作为工程的实际建设者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要旨

代建人未能证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其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关系,且代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向承包方披露过委托人,承包人选择单独起诉代建人的,代建人应单独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争议焦点

工程款给付责任主体问题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华东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宏景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中华东公司虽然提供了与靖江市教育局签订的委托建设协议,但没有证据证明宏景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华东公司与靖江市教育局之间的委托代建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华东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宏景公司披露了委托单位,宏景公司也坚持要求华东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宏景公司与华东公司,华东公司依约应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华东公司认为应由委托单位承担合同义务、给付工程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宏景公司诉请靖江一中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靖江一中虽然是案涉工程实际使用单位,但并非本案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主体。宏景公司推论靖江一中与华东公司之间具有工程的发包、承包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宏景公司以靖江一中是工程的实际建设者且已参与到相关事务中为由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2014)苏民终字第00419号-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华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法规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法律合规部 厍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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